(2015)永清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柯桂花与被告刘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桂花,刘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柯桂花,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被告刘生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桂花与被告刘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桂花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桂花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公告费305元,由原告柯桂花负担。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朱安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