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薛孝民与陈开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孝民,陈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薛孝民被执行人陈开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孝民与被执行人陈开义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玉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