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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与王德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王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393-1号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侧(杨舍镇范港村)。被告王德旺,男,1958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台湾高雄县。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德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邦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德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