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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启辰与邹庆武、经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董启辰,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董猛,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邹庆武,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经怀海,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启辰与邹庆武、经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制作裁定书予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现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邹庆武之子邹玉飞担保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欠款27000元及法院费用2150元,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经怀海之姐经桂凤自愿担保于2015年12月26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1118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全部结清。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本案应当及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