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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本金123.375万元。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2015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73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将位于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2号楼3单元1002室的房产一套自愿准给贺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2号楼3单元1002室的房产一套登记在贺某某(身份证号:61270119780617087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