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海军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77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孔海军。诉讼代表人皇甫永进,男,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孔海军,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凤和村旧南街2巷17号,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秀贞,山西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第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孔海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皇甫永进,被告人孔海军及辩护人武秀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初,谢某(另案处理)在担任高平市市委书记兼市长期间,在没有通过高平市发改局处理立项的情况下确定由被告人孔海军投资建设高平市综合商贸大楼,并承诺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扶持。2011年9月,被告人孔海军为此项目注册成立了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承建该工程,后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海军为感谢谢某多次送给其好处费。1、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世纪金源燕莎购物中心办理了每张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10张,后开车至谢某入住的酒店楼下,送给谢某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2、2010年8、9月份,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山西饭店、北京饭店分两次送给谢某港币40万元。3、2012年12月,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海淀区紫竹院人济山庄送给谢某人民币40万元。二、2013年7、8月份,谢某调任山西省监察厅担任副厅长后,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海军为让谢某继续给其公司承揽项目,在太原市润东酒店送给谢某港币2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孔海军系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海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孔海军的辩护人武秀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海军及所在在单位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2009年秋天及2010年春节期间,高平市委书记谢某在考察转产项目及拜访孔海军父亲时,动员其搞综合商贸大楼,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地价每亩80万元,3年免税。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孔家人同意承揽综合大楼工程,在该项目上被告人及单位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2、被告人孔海军所在单位没有谋取到任何利益。被告人孔海军所在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承揽到政府承诺的商贸大楼工程,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而是支付了40万元设计费,由该公司配合高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平整迁坟等前期工作。该项目由政府进行招标,兰花集团按照市场价每亩250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告人孔海军单位出资570万元投资到兰花集团获得19%股份,至今没有获得利益。在这一项目上,被告人所在单位没有获取利益,也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3、被告人所在单位给谢某钱是谢某主动索要的,被告人孔海军单位的行贿行为是被动的。4、被告人孔海军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从轻处罚。5、被告人孔海军所在单位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对其公司免处或者少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孔海军存在上述酌定、法定从轻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孔海军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至2010年期间,谢某(另案处理)在担任高平市市委书记、市长期间,在没有通过高平市发改局处理立项的情况下确定由被告人孔海军投资建设高平市综合商贸大楼,并承诺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扶持。2011年9月,被告人孔海军为此项目注册成立了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承建该工程,后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海军为感谢谢某多次送给其好处费。1、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世纪金源燕莎购物中心办理了每张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10张,后开车至谢某入住的酒店楼下,送给谢某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2、2010年8、9月份,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山西饭店、北京饭店分两次送给谢某港币40万元。3、2012年12月,被告人孔海军在北京海淀区紫竹院人济山庄送给谢某人民币40万元。二、2013年7、8月份,谢某调任山西省监察厅担任副厅长后,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海军为让谢某继续给其公司承揽项目,在太原市润东酒店送给谢某港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孔海军的供述:2009年上半年,我通过我父亲孔六喜认识了谢某,2010年下半年,高平市煤炭资源整合基本结束。有一次谢某在石末乡候庄村考察时向我父亲提出,让我家去干高平市综合体大楼项目,并且答应给我们很多优惠政策,给我们减免二至三年的税收,土地出让金可以进行返还,土地出让金按照每亩80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缴纳。后来经过我考察觉得这个项目可以挣到钱,于是我父亲委托我来承办这件事情。这个工程没有招过标,谢某就直接让我家干了。谢某说,如果享受上述的那些优惠政策必须让我找一家外地的公司进行操作,于是我就用我姐孔富叶公司的名义来搞这个项目。2011年上半年,高平市政府进行开会研究,会议决定高平市的企业在高平进行投资,也可以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2011年10月,我成立了盛祥新天地公司,之后在综合体大楼的项目上都是在用这个公司的名称,就是为了综合体这个项目成立的公司。2012年2、3月,我和谢某说,我公司没有经营过商业,风险比较大,让他帮忙找个合作伙伴。谢某说他想办法吧。过了两三个月,政府就对综合体项目的60亩土地打包进行拍卖,当时拍卖挂牌的名称是兰花盛祥时代广场,兰花集团买到了这块土地,而后兰花集团就开始承揽建设该项目。我在这个项目上给兰花集团交了570万元,占该项目19%的股份。我记得兰花集团交地价是按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综合起来交的,我印象中兰花集团当时是按每亩250万元左右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010年7、8月份,我在北京时,谢某给我打电话说他需要每张1万元的购物卡,一共10张,我就去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办理了10张每张1万元的购物卡。办好卡之后,按照谢某说的地点,我把10张购物卡交给谢某。我在北京送给谢某二次港币、每次20万元和一次40万元人民币的事情是在2012年8月至12月之间发生的。第一次,谢某来北京给我打电话说他要用车,需要用钱,我说只有港币,谢某说可以。然后我准备了20万元港币,放进车中间的扶手箱内,并且打电话告诉谢某放钱的位置。然后我就让司机把车给送到南三环方庄桥附近的山西饭店。谢某还车时告诉我钱他拿到了。给完这次20万元港币以后,过了一个月,谢某到了北京给我打电话说他需要用钱,我说我只有港币。他说可以。谢某让我送到了北京饭店,我准备了20万元港币,打车去了北京饭店,到了楼下把钱交给谢某。这次给钱后,过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谢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急需要用钱,我说家里只有40万元人民币现金。谢某告诉我的地址,我找不到,我把我在北京的住址发给谢某。当天下午谢某来到我家,我们聊了一会钓鱼的事,然后我把装在纸袋子里的40万元交给了谢某。2013年7月,谢某担任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好几个月,高平有很多人都来看过他了,于是我也来看望他。到了太原后,晚上8点多我住进平阳路和南中环交叉口附近的润东酒店,然后给谢某打电话,告诉他我过来看他。因为我在太原找不到地方,所以我把酒店的地址发给了谢某。谢某在晚上10点多钟到了我的房间,聊了会天,玩了一会斗地主,谢某提出想走了。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港币给了谢某,他没说什么就装起来了。我送给谢某的60万元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卡,这些钱都是我公司的钱。谢某帮我的亲属办过工作,办这些事情没必要找他,我给谢某送钱是因为他给了我公司综合体项目。2、证人谢某证言:2009年高平私营煤矿关停整合,为了鼓励煤炭私营企业在当地转型发展,我考虑让当地煤炭私营企业出资在高平市建设大型地标性商贸综合体。在我和四大班子领导考察项目时遇到孔海军的父亲孔六喜,和他谈了煤矿转型搞商贸大楼的事情,他表态只要政府支持就搞这个项目,让他儿子孔海军牵头搞项目,这时我和孔海军认识并熟悉。2010年3月份,我将这件事作为高平市政府为民办的一个政绩工程进行了宣布。这个项目政府在神龙北路给规划了60亩地(就是现在兰花集团商贸广场的位置)。2010年在北京我看了孔海军的商贸综合体、酒店等规划和设计图,他问我政府对这个项目的优惠政策,我说在土地和奖补方面肯定有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方面,我考虑到和综合商贸大楼一街之隔的化肥厂,当时招商引资时地价是50万元一亩,我参照这个价格,告诉孔海军80万元左右一亩,在奖补方面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进行奖补。我把上述情况给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建议过,但是最后一直没有执行,也没有形成文字性的政策。我与孔海军的经济往来,一是2010年我在北京办事时请他给我购买了10张1万元的燕莎购物卡;二是我在北京出差时他送给我20万元港币,地点是北京饭店;三是2012年中秋节我在北京出差住山西大厦,他给我送过20万元港币;四是2012年10月韩文雅买房时我从孔海军家拿过40万元人民币;五是2013年中秋节他来太原看望我时送给我20万元港币。孔海军给我这些钱是因为孔海军投资项目,我让高平市长经过考察,高平市政府再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方面。另外,我还帮助孔海军的亲属安排工作、提拔。关于收孔海军的10万元购物卡,放在家中没有使用,孔海军给我的60万元港币,其中40万元港币给我家属在香港、澳门消费使用,剩余20万元放在家中。3、被告人孔海军户籍证明。4、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平市招商引资政策有关情况的说明、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高政发[2001]50号)、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高政发[2007]32号)、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高政发[2010]21号):自2001年以来,高平市先后出台三次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规定。2007年、2010年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要求是在高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平市重点产业的,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流程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项目。2007年规定发布后,不再限制只有高平市境外企业投资才可享受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投资项目要求,外资内资同等对待,均可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5、高平市发展与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盛祥新天地城市综合体未在高平市发改局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未在高平市发改局立项。6、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孔海军的盛祥新天地公司承揽到高平市城市商贸综合体工程,该项目为2010度市重点项目,公司配合办事处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迁坟等前期准备工作。7、设计费收据:2010年5月13日,孔海军支付北京市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万元。8、中国人民银行高平市支行出具的外币兑换表:2011年100港币兑换人民币81.41元;2012年100港币兑换人民币81.1元;2013年100港币兑换人民币78.19元.9、谢某在高平市三级干部暨劳模大会上的讲话(2010.3.3)、谢某在高平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2010.4.10):谢某在讲话时将盛祥开元商贸综合体列为2010年高平市重点项目。10、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底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盛祥开元商贸综合体属于高平市2010度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之一。11、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于2011年10月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海军。12、谢某免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2006年6月至2008年10月,谢某担任高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担任高平市委书记、市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10月担任高平市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担任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发盛祥开元商贸综合体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孔海军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孔海军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孔海军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高平市盛祥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孔海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丽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