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宗德与黄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德,黄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朱宗德,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黄国强,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德诉被告黄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宗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朱宗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