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94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常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9243元及利息(月利率20‰,计息时间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陈忠胜偿还申请人常某某推地转让费、酒款、煤款、水桶款等各项共计1107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95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0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