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887号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庆。委托代理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苗成。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供料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供货开始时间2014年5月底,供货周期约为5个月,材料款结算以原告实际送达被告工地并经被告代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准,各项材料的送达数量乘以单价后累积之总和为总货款,由唐金根为被告方签收人,付款方式按月结算,下个月支付上个月货款的50%,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至总货款的85%,余1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合同支付材料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向被告收取违约金(每天违约金按所欠货款总额的0.3%计算)。合同签订后,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0月7日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价值732975元的货物。2015年1月26日,经被告结算,货款、试验、检测费用合计金额为786375元。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支付83628元、2014年9月11日支付50000元货款后,余款至今未曾支付。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付清货款652747元,支付违约金107921.5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续违约金从2015年9月1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详见清单),共计760668.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外墙保温供料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证据二:送货单二十七份、对账单四份、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供料义务,被告应付款的总金额为786375元。证据三:银行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133628元。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该证据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因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供货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完成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收货后理应支付货款,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按月息2%的标准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应予适当调整,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上浮30%(即年利率7.28%)计算,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52747元及违约金3060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续违约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407元,减半收取5703.5元,由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