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贝小科等与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5号案外人樊有生,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彭剑,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贝小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坪上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梁一峰。委托代理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李兴阳。委托代理人牛大愚,男,满族,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罗江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贝小科、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分别与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中,作出(2014)珠金法执字第18、71、416等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案外人樊有生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院扣划的款项为案外人所有,请求本院中止执行,并返还款项1,000,000元。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琳、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大愚、案外人樊有生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与九江第三建设工程公司自2010年开始就存在承包合作关系,双方也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案涉账户里的资金系案外人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而非被执行人的资金。请法院查清事实,中止对扣划款项的执行。案外人提交了《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协议书》、《关于成立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浮梁工程建设项目部的通知》等证据。经听证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贝小科、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分别与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71号、366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等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各申请执行人清偿1,304,931.31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珠金法执字第18、71、416等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账户(14×××67)存款1,000,000元。在听证过程中,针对案外人异议,各申请执行人认为,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被执行人使用自己的工商登记名称到银行开户,公司即为该账户的唯一所有人,任何人控制或使用该账户,均不能改变该账户的性质;根据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显示,即使其与被执行人为内部承包关系,对于涉案账户内资金的约定只对其内部有效,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法院扣划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所有人是案外人樊有生,系樊有生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我公司只是配合樊有生在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立账户,对该账户里的款项没有任何权利;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认可案外人和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人的意见,称具体如何处理由法院决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账户中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于涉案账户中存款所有权的认定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樊有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少鹏审判员 颜永韬审判员 李雅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官海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