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