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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哲与XX鹏等侵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哲,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磨头镇。委托代理人:陈国利,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陈哲之父。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鹏,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博爱县磨头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强,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博爱县磨头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不停,女,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博爱县磨头镇。再审申请人陈哲因与被申请人XX鹏、李国强、牛不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哲申请再审称:牛不停在另外的案件审理中,法庭上明确承认XX鹏将我的车开走,法院却不查明,牛不停在法庭上说话不负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原审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陈哲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