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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生生与冯卡卡、苏彦宽、白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生,冯卡卡,苏彦宽,白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贺生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卡卡,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苏彦宽,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国平,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贺生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卡卡、苏彦宽、白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40元及申请执行费4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