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军良与乐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良,乐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朱军良。被执行人乐君杰。谢静波,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龙洋路8号305室。王绚娇,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都会经典公寓*幢***室。陈敏杰,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镇西路*号。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旺角大厦1幢B1105室。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1083号世纪东方商业广场B030、B055。申请执行人朱军良与被执行人乐君杰、谢静波、王绚娇、陈敏杰、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君杰、谢静波、王绚娇、陈敏杰、宁波龙马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