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江与李成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6日生育一子陈瑞阳。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瑞阳随被告生活。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要离婚,婚生子陈瑞阳随原告生活抚养,被告无抚养能力。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2年12月27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陈瑞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基础。本案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且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本院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