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魏新与灌南县汤沟镇连五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灌南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刘某,男,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灌南县号。王某,女,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汉族,居民,灌南县号。(暨、的委托代理人),男,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灌南县号。被告灌南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县汤沟镇。法定代表人,主任。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偿还欠款9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南县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灌南县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于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