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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强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林东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银行存款279525元(含利息5575元、执行费395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