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陶令清与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令清,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陶令清,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发红,经理。陶令清与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劳人仲裁(2015)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劳人仲裁(2015)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