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歧与杨占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歧,杨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李歧。被执行人杨占玉。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占玉在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占玉在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69695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