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凤晓与候俊鹏、任晓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孙凤晓。被告:候俊鹏。被告:任晓彤。原告孙凤晓与被告候俊鹏、任晓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候俊鹏、任晓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晓撤回对被告候俊鹏、任晓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凤晓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