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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凤晓与候俊鹏、任晓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孙凤晓。被告:候俊鹏。被告:任晓彤。原告孙凤晓与被告候俊鹏、任晓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候俊鹏、任晓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晓撤回对被告候俊鹏、任晓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凤晓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