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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光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0号罪犯陈光彦,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9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光彦犯盗窃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本院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光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于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