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