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熊毅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8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4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玲燕,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熊毅。武汉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安公司)与熊毅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武昌区仲裁委)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284号仲裁裁决。天安保安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昌区仲裁委查明:2009年4月熊毅入职天安保安公司处工作,工作至2015年1月5日。熊毅每月平均工资为1,700.00元。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的社会保险天安保安公司没有为熊毅缴纳。2015年3月9日熊毅向武昌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由天安保安公司为其补缴从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委裁决:天安保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熊毅补缴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在该期间天安保安公司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6,123.03元,基本医疗费为1,663.36元,失业保险费为415.84元,工伤保险费为103.96元,生育保险费为145.55元,熊毅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449.2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471.84元,失业保险费207.92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天安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熊毅于2009年4月份入职,入职时就已经知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知道其在受伤入院期间公司与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熊毅一直未向公司主张为其补缴社保,也未向社保部门投诉,而于2015年3月9日向武昌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补缴2009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该仲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熊毅申请仲裁时要求天安保安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武昌区仲裁委裁决天安保安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超过熊毅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本案应审查的是天安保安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天安保安公司认为熊毅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超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武昌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熊毅从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在天安保安公司工作,天安保安公司为熊毅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天安保安公司的法定义务。天安保安公司虽然提出熊毅早在2009年便知道天安保安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天安保安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其明确拒绝为熊毅补缴社会保险。熊毅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确知天安保安公司不会为其补缴社保的情况下提起仲裁申请,申请时间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故武昌区仲裁委裁决天安保安公司为熊毅补缴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适用法律正确。另,天安保安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超出熊毅的仲裁请求,剥夺了天安保安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查,仲裁庭审中熊毅陈述的请求补缴期间即为2009年4月至11月,故武昌区仲裁委的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天安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28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武汉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金丽审判员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