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饶建华与王均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建华,王均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饶建华,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阎军、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均萌,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郝兴利,系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饶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均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饶建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