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窦茂虎申请确定窦茂英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茂虎,窦茂英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窦茂虎,男,1971年04月06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窦茂英,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窦茂虎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窦茂英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窦茂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窦茂虎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窦茂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窦茂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