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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窦茂虎申请确定窦茂英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茂虎,窦茂英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窦茂虎,男,1971年04月06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窦茂英,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窦茂虎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窦茂英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窦茂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窦茂虎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窦茂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窦茂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