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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周民庆与杨小波、杨金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周民庆,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波,男,回族,1989年2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杨金山,男,回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民庆诉被告杨小波、杨金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杨,被告杨小波、杨金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民庆诉称:2015年1月3日,被告杨小波驾驶车牌为皖MY9Z**轿车在芜湖市弋江南路中石化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车撞到原告驾驶的皖P415**号摩托车,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事故。皖MY9Z**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杨金山,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共计91360.6元【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47194.1元、医疗费746.5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60元、护理费3800元、误工费28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现诉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36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小波、杨金山答辩意见: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答辩意见:对事故及承保情况无异议,但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20时20分,被告杨小波驾驶车牌为皖MY9Z**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石化门前路段右转弯时,其车右侧与由北向南由原告周民庆驾驶的皖P415**号摩托车发生接触,造成了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于事发当日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于2015年1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住院及治疗期间,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746.5元。2015年5月27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120天,营养期45天、护理期2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小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皖MY9Z**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杨金山,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承保不计免赔,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出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应当依法赔偿。被告杨小波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杨小波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皖MY9Z**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杨金山,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承保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伤残赔偿金47194.1元、医疗费746.5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6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以上合计72560.6元。对原告超过本院认定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相关辩解部分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民庆赔偿金72560.6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