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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岳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1433号原告岳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方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