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福伟与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08号原告:杨福伟,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叶正春、张君娜,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忠东。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宋淑芳。原告杨福伟诉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张国平、审判员王彦艳与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福伟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