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蕾与尹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尹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46号原告:王蕾,女,汉族,居民。被告:尹玉山,男,汉族,居民。原告王蕾与被告尹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玉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蕾诉称:2014年9月6日,被告尹玉山为借款人张守红向原告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8月29日和12月27日,被告尹玉山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分别借款5万元和1万元。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支付利息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尹玉山偿还作为借款人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尹玉山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4年8月29日,被告尹玉山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逾期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2014年12月27日,被告尹玉山作为借款人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逾期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上述两笔借款均由夏西政、张香云提供连带担保。原告主张,现履行期限已过,经多次索要,被告尹玉山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借据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王蕾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尹玉山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被告尹玉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还款证据,故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5000元,经本院核实,未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玉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蕾借款60000元。二、被告尹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蕾支付借款60000元的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220元。原告负担3125元,由被告尹玉山负担2095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尹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