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元亮与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亮,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张元亮,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吉,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香叶,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香叶,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亮与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84元,返还原告1856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振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