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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元亮与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亮,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张元亮,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吉,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香叶,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香叶,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亮与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香叶、青岛冠亨制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84元,返还原告1856元。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振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