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与刘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刘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经营者陈志军。被告刘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与被告刘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的经营者陈志军、被告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以下简称合顺保养店)诉称:2015年4月,被告来找原告修车,称机油灯亮、曲轴有异响,让原告把缸套、大瓦小瓦、活塞、活塞环换掉。经原告检查发现,要把曲轴、连杆、机油棒都换掉,本来要收费7500元,后优惠至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三天后车子修好了,是被告本人开走的。后来被告又到原告处说车子开不动,原告检查是车子抵在石头上软管破了,原告给被告换了一个软管收费400元。后被告又找到原告说水温高,原告检查发现一个风扇不转了、一个转的慢,给被告换了风扇收费600元。后被告又称发动机无力,原告把缸盖拆下来发现气门堵住了,仅收被告加工费200元。以上汽车维修费合计82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刘庆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庆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8200元修车费。一开始被告去原告处修气门,花费6000元,已经付掉了。开了不到一星期,发动机下半节又坏了,在原告处又修了7000元,具体修的什么被告也不清楚。修好之后,车子小毛病还是很多,又换了进气管一个400元、风扇两个600元、缸盖200元。进气管被告认为是应该换的,被告认可。但是换风扇是因为被告车子高温,到原告处换,但是换完之后车子还是高温。原告说是另外一个配件不对,被告即去吴江买了配件花费120元到原告处换,还是没用。原告又帮被告把节温器拔掉就不高温了。缸盖为什么换掉被告也不清楚。经过上述修理后,被告车子仍然烧机油,声音很响,发动机有噪音,每次停车时间长之后再启动会有杂音。对于修车费被告没有什么异议,但是要求原告把被告的车子修好。原告承诺保修期一年的,在这期间被告会将修理费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刘庆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发动机大修,质保一年,共70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修理费金额合计82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欠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修理费82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车辆没有修好,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修理费82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刘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合顺汽车装潢保养店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