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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8号何冠牛与谢忠发,成都上鼎金潮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8号申请人何冠牛,男,汉族,1939年11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何庆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谢忠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被申请人成都上鼎金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航鹰西路977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因申请人何冠牛与被申请人谢忠发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上鼎金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川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何冠牛受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川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价值1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忠发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上鼎金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