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维国、王景申诉法库县四家子满洲屯东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王维国,男。原告王景申,男。被告法库县四家子满洲屯东旺砖厂,注册号210124100005288(1-1),住所地法库县四家子乡满洲屯村。负责人李德军,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郎淑娟,女。原告王维国、王景申与被告法库县四家子满洲屯东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维国、王景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国、王景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国、王景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00元,减半收取1,202.00元,由原告王维国、王景申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