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即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祥亭与刘先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祥亭,刘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孙祥亭,农民。被执行人刘先洪,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祥亭与被执行人刘先洪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