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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兆飞诉被告王春华、邢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飞,王春华,邢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兆飞,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春华,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邢程,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飞诉被告王春华、邢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飞撤回对被告王春华、邢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