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兆飞诉被告王春华、邢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飞,王春华,邢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兆飞,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春华,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邢程,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飞诉被告王春华、邢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飞撤回对被告王春华、邢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