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志云、翟雨田与杨志云、翟雨田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监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杨志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翟雨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商安平。再审申请人杨志云因与被申请人翟雨田、商安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镇民二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09)镇民二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程序存在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冷德华审 判 员  张伍龙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