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最小与被申请人姚杰、朱彪、严若标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最小,姚杰,朱彪,严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23号申请人龚最小。被申请人姚杰。被申请人朱彪。被申请人严若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最小与被申请人姚杰、朱彪、严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最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杰、朱彪、严若标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最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杰、朱彪、严若标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