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