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钊兴申请经济开发区三利物流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钊兴,经济开发区三利物流中心,胡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李钊兴,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谌庚,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申请人经济开发区三利物流中心,住所地怀化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胡安红,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李钊兴与经济开发区三利物流中心、胡安红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钊兴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4)第159号仲裁裁决和本院(2015)怀鹤执异第28号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蒲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