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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苏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互不信任,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生女孩王某丙由被告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不至于导致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体谅,互尊互爱,多些关心和照顾,少些埋怨和争吵,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士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