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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彭凤标与万兵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凤标,万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彭凤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万兵斌,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彭凤标与被申请人万兵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凤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万兵斌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凤保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青山湖区南钢大道520号1栋2单元802室(第8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