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张某,女,无业。被告史某,男,无业。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张某预交),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