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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张某,女,无业。被告史某,男,无业。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张某预交),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