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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小菁与严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菁,严晓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王小菁。委托代理人:吴寿山。被告:严晓能。原告王小菁为与被告严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5%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小菁的委托代理人吴寿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晓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10月18日,逾期还款需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1%计算违约金。但自借款发生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晓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菁借款5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菁负担100元,由被告严晓能负担8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