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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8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740号原告陶某某,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娄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岳跃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