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覃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庄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