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金玉兰诉卡汉#U2022热西提、乌拉别克#U2022卡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兰,卡汉·热西提,乌拉别克·卡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金玉兰,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被告:卡汉·热西提,男,约60岁,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被告:乌拉别克·卡汉,男,约22岁,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玉兰诉被告卡汉·热西提、乌拉别克·卡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卡汉·热西提、乌拉别克·卡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兰撤回对被告卡汉·热西提、乌拉别克·卡汉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126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投递费156元,合计339元,由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976元)。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