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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中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中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237号原告丹东中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于贤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滨,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镇。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庆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贾晓宁,男,该内蒙古庆华集团公司法务,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庆华会所。本院受理原告丹东中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