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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舒大鹏与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洞口县为百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大鹏,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洞口县为百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舒大鹏,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洞口县工业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焕中,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洞口县为百水泥厂,所在地洞口县高沙镇双合村。法人代表曾维柏,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大鹏与被告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洞口县为百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大鹏于2015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的买卖数目未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大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1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舒大鹏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