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52-1、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露1652-1、1653-1扣划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梁廷玉,周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52-1、1653-1号申请人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梁廷玉。被执行人周露(又名周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米易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周露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53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