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高某某、曹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闫某某,男,1946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女,1949年4月1日出生。被告曹某某,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被告曹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